2007年8月28日,河南省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时运公司)在XX财产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对公司营运客车豫R52257客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8月29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28日二十四时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 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17万元,赔付比例为80%。2008年1月 29 日7时30分,豫R52257驾驶员李定程因雪后路面结冰,在浙川县上集镇魏营村路段与一小轿车相撞,造成客车乘客1人重伤,3人受伤,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定程负事故全责。经交警部门裁定,时运公司赔偿伤者共计147382.31元。另查明,李定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但未持有从业资格证。
事故发生后,时运公司向XX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根据条款赔付比例80%的限定,应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予以赔付117905.85元。但XX财产保险公司以李定程不具备从业资格证,属违法违规行驶为由拒赔,双方各执己见。时运公司向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向XX财产保险公司索赔诉求。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时运公司和李定程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可以确定,原告时运公司投保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双方系依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本案应确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其次,本案中,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李定程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具备了驾驶同类车型的资格。驾驶员李定程虽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未对驾驶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驾驶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构成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上诉人XX财产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辩诉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XX财产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向时运公司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17905.85元。